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刘成龙
五、联系电话:0373-3026260
六、法定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受理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依法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承诺制方式申办材料: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直接以承诺制方式申请设立培训学校,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
(二)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或名称预留通知书(已批准筹设的不再提交);
(四)培训学校设立承诺书。
举办涉及保安、消防等特殊行业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材料。
一般程序申办材料: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按一般程序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名称)、住址(地址)和资质证明材料;
3.产权明晰的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材料;
4.学校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或名称预留通知书。
5.申请表;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筹设情况报告(已批准筹设的);
8.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学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办公、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设置指南可参考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承诺制办学的,职建科按照新人社〔2024〕53号等文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事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般程序办学的,职建科按照新人社〔2024〕53号等文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