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进一步推进创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进一步推进创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中心,各创业孵化基地:

为加强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管理,进一步推进创业政策落实,帮扶新创企业成长,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353号)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营

(一)强化基地自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创业孵化基地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创业孵化基地标识,不断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等制度,公开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做好孵化运营规划。

(二)开展孵化服务活动。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入孵实体优惠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融资对接、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常态化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入孵实体申领享受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创业项目补助、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帮扶政策,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质效,促进各类创业者在创业初创期、成长期生存、巩固和发展壮大。

(三)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创业孵化基地应如实记录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并做好台账资料的留存保管。每年3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创业孵化工作报告。基地名称、住所、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告。

二、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评估等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开展年度评估。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331日前,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内容详见附件1)。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参加评估的单位按不合格处理。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人社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直接取消其资格;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逐级报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1.创业孵化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2.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

3.运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运营的;

4.运营单位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

5.未提交上一年度孵化工作报告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6.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情形。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开展年度评估的同时,要对所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检查及时掌握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对发现的已不符合孵化基地条件(出现上述6种情况或其他严重情况)的要及时处理、报告。创业孵化基地被取消资格后,自取消之日起基地不再享受孵化成果补贴,入孵基地的相关实体不再享受创业运营补贴。

三、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补贴拨付等工作。在市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实体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实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业务申请。

(一)创业运营补贴。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入驻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运营补贴。

1.补贴标准: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2.申请材料:创业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创业者身份证及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创业者营业执照;创业实体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孵化基地孵化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文件;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发票。

3.办理流程:申请,申请人按年度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创业孵化基地汇总后统一代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创业运营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认定,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补贴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程序,将补贴发放到入孵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孵化成果补贴。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并带动就业效果良好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补贴。

1.补贴标准: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申请材料:孵化成果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孵化基地经批准设立的证明材料;独立运营机构营业执照;人社部门对基地的认定文件;孵化项目名单及相应带动就业人数;孵化项目营业执照及相应带动就业3人以上证明材料(包括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办理流程: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实地考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公示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补贴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程序,将孵化成果补贴发放到基地运营机构的银行账户。

2024年年度评估工作请于625日前完成,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3026132

报送邮箱:jiuyeke1972@126.com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表

      2.创业运营补贴申请表

      3.创业孵化成果补贴申请表(市级以上)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表.doc

附件2创业运营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3创业孵化成果补贴申请表(市级以上).doc

  2024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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