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流程:单位缓缴登记
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5号窗口
四、联系人:闫少杰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受理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申请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二)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文件。
十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的批复材料,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携带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窗口(103-105)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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