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流程: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
一、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机构
三、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各县(市)、区联系信息见附件
四、受理至公示环节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七、设立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金〔2025〕16号)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 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我省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
次数不超过3次。
八、受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以上贷款申请人员均需提供担保人,或其他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九、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等)、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材料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受理平台实名注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各地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贷款资料。
2、审核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机构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核查申请人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
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手续和材料。
3、调查(5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带动就业等情况实地核实。
4、评审(每周)。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额度、期限、贴息等结果。
5、公示(1天)。及时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承诺担保(当日办理)。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协议)等。
7、贷款发放(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确需补充调查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