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
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人社〔2013〕1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52号)、省政府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请示》(新政文〔2013〕72号)的批复意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3〕93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工作,现将《新乡市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0日
新乡市借用失业保险基金
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2〕152)、省政府对我市《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请示》(新政文〔2013〕72号)的批复意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3〕93号)的要求,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以借代补、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借用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5000万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基金账户。借用周期采用自然年度,期限至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之日。
第三条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额度,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担保基金借用款手续。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统一记作“暂付款”和“暂收款”。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贷款的申请、核查、推荐,以及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工作。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已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以上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小微企业等。
第五条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担保基金管理、贷款审批、汇总放贷,以及考核、奖补拨付等工作。按照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年度实际协助发放贷款金额给付担保费补贴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充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担保基金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补充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转。
第八条 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规定,明确责权、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借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质量和实际效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借款协议》
新人社【2013】129号关于印发《新乡市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