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受经济 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受经济
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新人社〔2013〕13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52号)、省政府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请示》(新政文〔2013〕72号)的批复意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新乡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3〕1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的前提下,开展失业保险帮助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将《新乡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爱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从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0日
新乡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
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新乡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3〕1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3〕93)精神,为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的作用,决定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受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受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签署一年内不裁员承诺书、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应包括在岗培训等方面内容);
(三)连续2年未裁员或累计3年裁员不超过其在职职工总数5%的;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已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的企业优先考虑;
(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年以上的企业优先考虑;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湖汰落后产能行业,不符合环保玖策的行业和申请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在帮状范围;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扶持政策的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缓缴失业保险费
受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并填写《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缓缴失业保险费,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从认定和审批之日起,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失业保险费协议,签订缓缴协议时按照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担保和抵押,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不计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因职工流动、退休或死亡造成的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缓缴期满后,企业恢复正常缴费,超过缓缴期仍不正常缴费的,在以后补缴繳欠费时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对于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在一年之内不栽员或少栽员的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当月全部从业人员工资表或劳动统计报表;
3.填写《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后方);
4.提供《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认定表》;
5.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书;
6.保证在一年内不裁员的承诺书;
7.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等资料(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425.70元,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享受稳定就岗业位补贴,需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当月全部从业人员工资表或劳动统计报表;
3.填写《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中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附后);
4.提供《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认定表》;
5.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书;
6.保证一年内不裁员的承诺书;
7.符合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8.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帐(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等资料(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62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项,补贴费用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三、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工作。县(市)、区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的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收集、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属企业受经济形势影响的材料,于每月25日前直接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和市属企业的材料后,在每月30日前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相关部门联席办公会议,由联席办公会议决定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名单和享受扶持政策的类型,并形成会议纪要。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会议纪要并按照基金管理程序申报和拨付各项津贴。
附件:1.《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认定表》
2.《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
3.《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4.《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新人社〔2013〕130号关于印发《新乡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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