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412号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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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克超诉你单位工资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412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429.6元(8月工资2800元、9月工资2800元、10月工资2800元、11月工资2800元、12月工资2229.6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