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328号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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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鹏、刘建梅诉你单位工资、生活费、社保费用、赔偿金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328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57897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的生活费27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社保费用9239.93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8722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3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