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1号、〔2025〕202-2号、〔2025〕202-3号、〔2025〕202-4号、〔2025〕202-5号、〔2025〕202-6号、〔2025〕202-7号、〔2025〕202-8号、〔2025〕202-9号、〔2025〕202-10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子薇、贾童琳、王素芬、王素娇、张春霞、袁新利、张兴利、鲁晓宇、张希晴、蒋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1号、〔2025〕202-2号、〔2025〕202-3号、〔2025〕202-4号、〔2025〕202-5号、〔2025〕202-6号、〔2025〕202-7号、〔2025〕202-8号、〔2025〕202-9号、〔2025〕202-1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1号、〔2025〕202-2号、〔2025〕202-3号、〔2025〕202-4号、〔2025〕202-5号、〔2025〕202-6号、〔2025〕202-7号、〔2025〕202-8号、〔2025〕202-9号、〔2025〕202-10号仲裁裁决书。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1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子薇支付报酬1800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2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贾童琳支付报酬3500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3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素芬支付劳动报酬24659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4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素娇支付劳动报酬3088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5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春霞支付劳动报酬32065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春霞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6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河南鹏 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袁新利支付劳动报酬26600元;二、驳回申请人袁新利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7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兴利支付2025年5月15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9300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8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鲁晓宇支付2025年9月6日至10月15日期间工资3500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9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希晴支付2025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期间工资1442元。
牧劳人仲案字〔2025〕202-10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河南鹏威体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蒋震支付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及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工资2557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