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355号、356号、357号、358号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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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莎莎、宋玲玲、王云杰、朱会荣诉你单位工资、赔偿金、社保劳动争议一案(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355号、356号、357号、358号),申请人王莎莎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试用期协议的赔偿金4466元给申请人;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被申请人应发未发给申请人的工资2284.62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申请人宋玲玲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试用期协议的赔偿金6216元给申请人;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被申请人应发未发给申请人的工资1588.46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申请人王云杰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试用期协议的赔偿金4259元给申请人;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被申请人应发未发给申请人的工资1480.77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申请人朱会荣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试用期协议的赔偿金6241元给申请人;二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被申请人应发未发给申请人的工资1588.46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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