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22号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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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朝辉诉你单位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至6月工资240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5年提成55989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工作支出费用4352.68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000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024年年度奖励20000元。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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