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03号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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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姚生强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0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203号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姚生强诉你单位关于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姚生强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委已以申请人姚生强撤回仲裁申请审结此案。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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