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劳人仲案字〔2025〕125-1号、〔2025〕125-2号裁决书公告
新乡无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阳雪、朱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5〕125-1号、〔2025〕125-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5〕125-1号、〔2025〕125-2号仲裁裁决书。牧劳人仲案字〔2025〕125-1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乡无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韩阳雪支付劳动报酬4800元。牧劳人仲案字〔2025〕125-2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新乡无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园支付劳动报酬22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