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2026005号)
泰安金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8月25日受理郭庆超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6年9月23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6〕903号)。
依据《新乡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封)人社工伤认字〔2025〕0501004号),郭庆超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泰安金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鉴定结论送达过程中,与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未果,2026年9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书,10月4日EMS反馈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鉴定结论退回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6〕903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经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郭庆超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5.9.2-23;GB/T16180-2014-5.9.2-24,鉴定结论为:捌级伤残。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