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上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6年上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鉴定。其中2025年下半年已经进行过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不再接受申请。
二、鉴定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次200元。
三、鉴定申报时间
2026年4月30日至5月24日
四、鉴定申报程序
(一)鉴定职工提出鉴定申请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向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鉴定申请书。职工本人在了解相关政策后书写或打印鉴定申请书并签名(模板见附件1)。精神疾病或身体不便的职工申请书可由近亲属代为签名。
2.《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两份(附件2),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
3.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
4.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门诊复查病历或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病历。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五年以上的住院及系统治疗病历。其中癌症、截肢、尿毒症、双目失明的职工不受一年以上时间限制。病历需医院盖章未拆封原件。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附件3)。新乡市辖区以外就医人员应提供医保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新乡市辖区内(含县级)就医的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二)单位审核及报送
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鉴定申请表内加盖单位公章。市直单位到市民中心二楼12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并参保缴费人员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人民公园北门综合楼二楼21号、22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审查后,汇总填写《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版一同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社局代为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版一同报送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长期断保未缴费人员到市民中心二楼128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五、鉴定程序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到的用人单位和县区人社部门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鉴定要求的予以受理。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种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初步鉴定结论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A11窗口,电话:0371-65569600)申请再次鉴定。
咨询电话:3077317 3696656
附件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病种提交资料清单.pdf
附件4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doc
2026年4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