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2025002号)
河南大千广告有限公司(现郑州大千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3日受理你单位职工杨玉朋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5〕798号)。
鉴定结论送达过程中,与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未果,2025年10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书,10月10日EMS反馈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未能送达,10月11日鉴定结论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5〕798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经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杨玉朋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5.7.2-16,鉴定结论为:柒级伤残。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