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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 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日期: 2021-05-3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1.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的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而希望此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目的。至于告发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栽赃泄愤,有的是嫁祸于人,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

  (3)行为的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有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等。

  (4)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首先,行为人必须要有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者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强加于被诬陷人。这是诬告陷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或者虽然捏造一些事实,但不属于违纪违法事实,均不能构成本行为。所捏造的违纪违法事实,只要足以引起有关机关和组织追究被诬陷人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有关领导告发。如果行为人仅捏造了事实但并未告发,则不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告发,但这种告发不足以引起有关机关、组织对被诬告人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追究的,也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可以向党委、纪委告发,可以向监察、审计、公安、检察院、法院告发,也可以向本单位告发。至于告发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告发,也可以是书面的告发;可以是署名的告发,也可以是匿名的告发。但告发必须是行为人主动告发。

  再次,行为人的告发行为必须有特定对象。没有特定对象的告发,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错误。因为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有关机关和组织追究某人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也谈不上对他人人格、名誉权的侵犯。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能够使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确认告发的对象,就应构成诬告陷害行为。

  2.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检举失实。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侵犯党员、公民人身权利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是错告、检举失实则不构成违纪。正确区分二者,对于保证党的纪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错告、检举失实,是指党员在行使控告权、检举权时,由于对情况了解不清,认识上出现偏差,而向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告发。

  要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检举失实,关键是要把握两点:一是从行为的客观方面分析,看是否具有捏造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是诬告陷害必须具有的客观行为;而错告、检举失实,则不具有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出现错告、检举失实,主要是行为人误信他人传言或者认识上出现偏差所致。二是从行为的主观方面分析,看是否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诬告陷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发的是其自己捏造的虚假违纪违法事实,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错告、检举失实的行为人则没有捏造虚假的违纪违法事实,告发的是其认为真实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观上一般是出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准确认定是诬告陷害还是错告、检举失实,就必须查明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发人之间的关系等,准确判明上述两点。

  第二,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行为和诽谤行为。诬告陷害行为和诽谤行为都是侵犯党员、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两者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两者,必须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两者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而诽谤行为的目的只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二是诬告陷害行为的行为人一般要将其所捏造的事实以某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有关机关或党组织告发,从而引起有关机关或者党组织对告发“事实”的关注;而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则只是将捏造的事实在群众中扩散,并不向有关机关或者党组织告发。

  第三,要注意《党纪处分条例》关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纪处理的调整。《党纪处分条例》第147条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党纪处理,作了与原“试行条例”第123条不同的规定,使诬告陷害行为的党纪处分档次划分更加科学、明确。原“试行条例”第123条第一款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此,对于诬告陷害行为没有规定量纪幅度,而是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诬告反坐的意蕴,不利于对诬告陷害行为更为恰当地处分。现在,《党纪处分条例》第147条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现规定较原规定更符合实际,便于落实,具有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