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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政策】工伤保险常识
责任单位: 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日期: 2024-10-28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工伤保险常识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又明确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将“工伤”定义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六、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有哪些?

答:(一)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三)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七、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无论事故责任在雇主或劳动者本人,雇主和企业都应依法给受伤害者以医疗和经济补偿,保障其生活和健康。

(二)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雇主对雇员遭受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负责,所有雇主都应当为雇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四)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处。

(五)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工伤保险只对因工负伤的情况进行补偿,对于非因工负伤的情况,工伤保险不提供补偿。

(六)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不仅提供经济补偿,还注重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促进安全生产。

(七)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于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工伤保险提供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方案,以保障其生活和健康。

(八)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根据伤残和职业病的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待遇。

(九)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在工伤补偿中,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如工资收入等,而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十)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的管理和运营通常由专门的机构集中管理,以确保公平和效率。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会有哪些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选择性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十一、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已依法参保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各环节的流程是什么?

(一)及时进行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本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进行救治(目前全市共34家,具体名单可咨询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

因情况紧急先到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因出差等原因在河南省以外发生工伤并进行救治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本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因伤情救治需要转往省外进行治疗的,应先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紧急情况无法正常申报的,可先进行电话报备,并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可通过所在医院医保办申请办理)

(二)工伤事故报备

用人单位应及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可通过电话报备)。

(三)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向属地的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在30日内申请延期。

(四)办理工伤建档登记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工伤建档登记;被认定为工亡的,在建档登记后可申领工亡待遇。

(五)旧伤复发治疗

新发生工伤的职工在首次治疗后、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后续因旧伤复发需要再次进行治疗的,应先办理旧伤复发治疗申请手续(可通过所在医院医保办申请办理)

(六)工伤医疗费报销

工伤职工在已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协议医院进行治疗的,可在治疗结束后直接办理联网结算;无法办理联网结算的工伤医疗费业务,可以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请报销。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参保地或属地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领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护理)等级的,可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领工伤保险的伤残待遇;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办理。

(九)伤残职工离职时申领工伤待遇

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定期进行资格认证

正在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家属,应按照规定进行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在丧失领取条件时,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