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新乡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经审查,确认新乡市人社系统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公告如下。
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获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牧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受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
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受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
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受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执法)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