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新乡市中机工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付增与你单位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加班费、失业金损失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4〕15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4〕155号仲裁裁决书。牧劳人仲案字〔2024〕155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付增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机工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机工业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付增支付劳动报酬及加班费49684.38元;三、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机工业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付增支付经济补偿30685.9元;四、驳回申请人李付增其他仲裁申请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