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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1号、194-2号、194-3号、194-4号、194-5号、194-6号、194-7号、194-8号、194-9号、194-10号裁决书公告
责任单位: 调解仲裁管理科 发布日期: 2024-03-20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河南东盛智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旭冉、马陈喜、董慧莉、张丽丽、牛淑君、任丹丹、焦点、李辉、李慧、郭雅心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1号、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4-9194-10),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1号、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4-9194-10仲裁裁决书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1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旭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旭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旭冉支付拖欠工资11142.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旭冉支付赔偿金12870元;四、驳回申请人李旭冉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2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马陈喜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20年6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马陈喜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马陈喜支付拖欠工资5389.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马陈喜支付经济赔偿金15936元;四、驳回申请人马陈喜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3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董慧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董慧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董慧莉支付拖欠工资9520.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董慧莉支付赔偿金23298元;四、驳回申请人董慧莉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4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丽丽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丽丽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丽丽支付拖欠工资9099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丽丽支付赔偿金12870元;四、驳回申请人张丽丽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5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牛淑君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牛淑君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牛淑君支付拖欠工资9755.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牛淑君支付赔偿金18586.48元;四、驳回申请人牛淑君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6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任丹丹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8年8月至202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任丹丹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任丹丹支付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11233.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任丹丹支付赔偿金24506元;四、驳回申请人任丹丹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7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焦点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焦点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焦点支付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10428.36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焦点支付赔偿金10881元;四、驳回申请人焦点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8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辉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辉支付2023年6月、7月、8月工资共计5067元;三、驳回申请人李辉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9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慧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慧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慧支付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12012.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慧支付赔偿金22064元;四、驳回申请人李慧其他申请请求。牧劳人仲案字〔2023〕194-10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郭雅心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自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郭雅心与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于2023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雅心支付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11259.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森林美域实验幼儿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雅心支付赔偿金25363.457元;四、驳回申请人郭雅心其他申请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