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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2、135-3、135-4、135-5号开庭通知公告
责任单位: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 2024-11-14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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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茹画、郑盼盼、李岩、张红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2、135-3、135-4、135-5号),申请人茹画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资8654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二倍的补偿);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金1000元。申请人郑盼盼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资2019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二倍的补偿);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金1000元。申请人李岩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资9231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二倍的补偿);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金1000元。申请人张红燕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工资2019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二倍的补偿);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金10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下午15时在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