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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冯淑红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卫滨劳人仲案字〔2025〕08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751.2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455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在2024年12月26日到期之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4个月双倍工资1095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