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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宋媛媛、常家翔、周学兰、毛金汇、张建松、师云佳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3、344、345、346、347、348号),申请人宋媛媛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2052.49元、4月工资300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少发工资754.16元、3月少发工资1770.17元。申请人常家翔的仲裁请求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2034.5元、4月工资3755.5元、5月工资4132元、6月工资3504.5元。申请人周学兰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2121.82元、4月工资3352.37元、5月工资3943.5元、6月工资3498.5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537.93元。申请人毛金汇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 1784.7元、4月工资 3407.6元、5月工资 3678.2元、6月工资3526.5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少发工资254.54元、3月少发工资499.91元。申请人张建松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3159.5元、4月工资5032.18元、5月工资5272元、6月工资4706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少发工资349.4元、2024年1月少发工资264.05元、3月少发工资499.5元。申请人师云佳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4945.5元、4月工资6071.5元、5月工资6580.25元、6月工资7112.5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少支付工资500元、2024年1月少支付工资254.65元、3月少支付工资5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