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151、155、203、204、205、206、207、208号裁决书公告
责任单位: 调解仲裁管理科 发布日期: 2024-02-2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静雯、李剑楠、张广芹、赵曼曼、王佳雯、韩紫晶、王贝贝、陈丽诉你单位劳动等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151、155、203、204、205、206、207、20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151、155、203、204、205、206、207、208号裁决书。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1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静雯支付2023年4月、5月工资合计64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刘静雯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15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剑楠支付2023年4月、5月工资合计64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李剑楠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广芹支付2023年5月工资22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曼曼支付2023年4月、2023年5月工资合计59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赵曼曼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佳雯支付2023年4月、2023年5月工资合计59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即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王佳雯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韩紫晶支付2023年4月、5月工资合计60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韩紫晶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贝贝支付2023年4月、2023年5月工资合计64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即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王贝贝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丽支付2023年4月、5月工资合计5800元,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