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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劳人仲案字〔2023〕192-1号、192-2号裁决书公告
责任单位: 调解仲裁管理科 发布日期: 2024-01-25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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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武丹、王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3192-1号、192-2),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3192-1号、192-2号裁决书牧劳人仲案字〔2023192-1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8月工资13600元;三、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19550元。牧劳人仲案字〔2023192-2号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毅的全部申请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