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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3、344、345、346、347、348号裁决书公告
责任单位: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 2025-02-05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媛媛、常家翔、周学兰、毛金汇、张建松、师云佳诉你单位劳动等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3、344、345、346、347、34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3、344、345、346、347、348号裁决书。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媛媛2024年4月工资3007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媛媛2024年1月工资差额754.16元、3月工资差额1770.71元;三、驳回申请人宋媛媛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常家翔2024年4月工资3755.50元、5月工资4132元;二、驳回申请人常家翔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学兰2024年2月工资275.86元、4月工资3352.37元、5月工资3943.50元、6月工资1103.45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学兰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296.92元;三、驳回申请人周学兰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毛金汇2024年4月工资3407.63元、5月工资3678.25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毛金汇2024年1月工资差额254.54元、3月工资差额499.91元;    三、驳回申请人毛金汇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建松2024年4月工资5032.18元、5月工资5272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建松2023年10月工资差额349.4元、2024年1月工资差额254.05元、3月工资差额499.5元;三、驳回申请人张建松的其他仲裁请求。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4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师云佳2024年4月工资6071.5元、5月工资6580.25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巨匠体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师云佳2023年12月工资差额499.7元、2024年1月工资差额254.65元、3月工资差额499.5元;三、驳回申请人师云佳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