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嘉慕便利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利娜诉你单位劳动等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5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54号裁决书。卫滨劳人仲案字〔2024〕35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嘉慕便利店支付申请人杨利娜2024年5月13日至5月25日工资8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嘉慕便利店支付申请人杨利娜经济补偿金1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