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贸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蔡有森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红劳人仲案字〔2023〕172号),申请人蔡有森的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2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新乡市渠东一路10号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