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茹画、郑盼盼、李岩、张红燕与你单位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代通知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2号、〔2024〕135-3号、〔2024〕135-4号、〔2024〕135-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2号、〔2024〕135-3号、〔2024〕135-4号、〔2024〕135-5号仲裁裁决书。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2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茹画与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茹画支付2024年10月工资8654元;三、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茹画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四、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茹画支付代通知金15000元。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3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郑盼盼与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郑盼盼支付2024年10月工资2019元。三、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郑盼盼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四、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郑盼盼代通知金3500元。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4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岩与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岩支付拖欠2024年10月工资9231元;三、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岩支付代通知金15000元;四、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岩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牧劳人仲案字〔2024〕135-5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红燕与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红燕支付拖欠2024年10月工资2019元;三、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红燕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四、被申请人河南益尔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红燕支付经济补偿175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三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