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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母亚楠诉你单位劳动等争议一案(案号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9号裁决书。卫滨劳人仲案字〔2023〕20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牛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向申请人母亚楠支付2023年4月、2023年5月工资合计6500元;二、驳回申请人母亚楠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2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