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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责任单位: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6-2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社险201819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各科室,各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新乡市统计局2017年统计年报,2017年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为48886元(4073.83/月)。依据相关规定,全市统一执行该标准,20187月起予以调整,最低缴费基数2444.30/月,最高缴费基数12221.50/月。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函〔201838号),2017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97元(4666.42/月)。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规定,全市统筹范围内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涉及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4666.42/月计算标准。

 

 

20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