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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 发布日期: 2015-12-2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1、城镇职工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775896人,工伤保险538871人,生育保险294761人。
  2、城镇居民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市参保人数共计515282人。
  二、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1、我市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162.42元(最低缴费基数1897.4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487.26元/月)。
  2、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元)
18岁以上(含18岁)
100
正常学生、儿童
30
重残学生儿童
20
重残非学生儿童(成人)
40
低收入60岁以上
40
低保学生
20
低保非学生
40
  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各项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
  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45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5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60元。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0元。
  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分段
类别
医院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线至1万元
在职
89%
87%
85%
退休
91%
89%
87%
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
在职
87%
87%
88%
退休
89%
89%
9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一级医疗机构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对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和60%的保报销比例。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300元封顶。
  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二)城镇工伤、生育保险
  1、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含:A、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B、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目录见新人社工伤[2013]3号文件。
  2、城镇生育保险支付情况
  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明细
               医院等级
生育项目
三级支付标准(元)
二级支付标准(元)
限额
支付
标准
分娩
顺产
1800
900
1800
900
助娩产
2000
1000
2000
1000
剖宫产
3200
1600
3200
1600
计划
生育
妊娠不满12周人工流产
400
200
400
200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
800
400
800
400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
1800
900
1800
900
输精(卵)管结扎术
500
250
500
250
输精(卵)管复通术
1800
900
1800
900
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
200
100
200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取环)
160
80
160
80
产前检查
500
 
500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附表一并发症住院时,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5%,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
35%
 
25%
 
 
 
  上述待遇支付标准祥见新政文[2009]182号和新人社医疗[2015] 6号文件。
  ②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三)城镇基本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门诊重症慢性病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期内,每月可根据申报病种的限额,将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报销80%。具体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支付标准如下:
病种名称
月份额
城镇职工统筹支付金额
慢性心功能衰竭
350元/月
280元/月
肝硬化
320元/月
256元/月
血友病(居民医保按实际发生额)
1000元/月
800元/月
结核病
200元/月
160元/月
精神分裂症
280元/月
224元/月
类风湿关节炎
300元/月
240元/月
强直性脊柱炎
300元/月
240元/月
再生障碍性贫血
500元/月
400元/月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元/月
400元/月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350元/月
280元/月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80元/月
224元/月
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药物)
700元/月
 
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700元/月
560元/月
慢性肾功能衰竭
1500元/月(非透析)
1200元/月
居民3500元/月(选择可复用性透析器透析)
 
居民4200元/月(选择一次性透析器透析)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
320元/月
256元/月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0-1年     6000元/月
4800元/月
1-3年     5000元/月
4000元/月
3年以上   4000元/月
3200元/月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
350元/月(术后一年以内)
280元/月
帕金森氏病(不包含居民)
280元/月
224元/月
  四、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1516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164万元),统筹基金支出51051万元,统筹基金当期结余465万元,累计结余77285万元;个人账户收入49993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657万元),个人账户支出41784万元,个人账户当期结余8209万元,累计结余78531万元。
  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1168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327万元),支出16784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余4384万元,累计结余37348万元。
  2、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收入8718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25万元),支出6527万元,结余2191万元,累计结余16664万元。
  3、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收支余及收益情况
  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收入5517万元(其中当期利息收入225万元),支出4457万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当期结余1060万元,累计结余11809万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详见附件。
  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辅助器具目录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