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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20〕22号)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责任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2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具体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有序组织返岗复工

1. 发布外出务工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加网格化手段收集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健康状况、交通状况等信息,及时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http://hrss.henan.gov.cn/)、手机APP等平台免费发布信息,促进我市外出务工人员顺利有序返岗复工。

2实行点对点服务保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依托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及时下载接收农民工返岗信息,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工作对接,确保企业所需员工出得来、进得去顺利返岗,实现“出门进车门,下车进厂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1就近就地提供转移就业服务。发挥社会中介和劳务经纪人作用,送信息、送服务、送政策,积极促进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实行就业服务、生活保障、交通运送补贴等吸纳安置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深入到劳动力较多的县、乡直接招聘人员。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保障用工应答群,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用人单位对接,摸清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开展职业介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站等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用工信息。

2. 积极推行农民工就业实名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民工就业实名制台账。利用“互联网+就业”服务平台实行实名制登记。充分利用公安户籍数据和大数据对比建立完善符合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力就业实名制。为尚未复工的服务等行业务工人员提供合适的转岗服务。

3. 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由服务中介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供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加强线上招用工服务

1.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加大高层次人才、校园招聘及社会招聘的线上招聘力度,针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收集发布辖区企业招用工、缺工需求和劳动者求职信息。积极推进“新乡人事人才网(www.xxrsrc.cn)”、“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xsrcjlzx)、“新乡日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inxiangribao)等平台信息发布,促进企业和求职者有效对接。

2. 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线上招聘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平台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招聘用工。

四、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对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实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缓缴期间需要办理职工退休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办理相应退休或转移手续。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我市所有参保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在疫情结束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无需提供附加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补缴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予及时退还。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审核后,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

积极申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资金到位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优化向实体经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抗击疫情保证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倾斜。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贫困县封丘和原阳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60%。同时,为方便快捷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进行办理。

七、实施稳岗就业补贴

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对防控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八、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1. 医疗期和病假期间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职工年休假时间及工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因疫情未返岗职工工资待遇。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企业工时计算。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1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凡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创业贷款申请。

2个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njyhnjy)、“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

jyweb/#/index)进行创业贷款申请。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借款人应在货款到期7个工作日前向经办银行提交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与市、县(市)区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后,办理相关展期手续,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积极推广在线就业创业培训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50%的培训补贴。大力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就业创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可以通过云工社客户端等平台,报名参加“互联网+”创业培训,利用手机APP开展线上创业培训,线上结业考核在教学平台进行。培训开班信息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申请,补贴标准和流程比照线下培训方法执行,所需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贴资金列支。将“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策补贴范围,通过部门官网、移动APP、微信等多种渠道,引导企业职工积极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http://116.255.142.113:8010/)”等线上培训平台,推行企业职工全员注册,不断扩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将职业道德规范、通用职业素质、工匠精神、法律知识、安全消防常识及卫生健康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培训内容,并将培训得分计入理论知识学分,待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线下实际操作培训,分类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职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各部门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市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