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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 通 知
责任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6-20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关于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情况,现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经核定,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905.85元/月,其中:单位缴纳部分623.12元/月(月增加54.82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282.73元/月,由企业(单位)代收代缴。企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为13.73元/月。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经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标准为915元/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财政补贴三分之二,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610元/月。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6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