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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责任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科 发布日期: 2018-01-1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的通知

新人 社职业2018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 发改、财政相关文件 要求, 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单位 应按照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考核 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 2003 2305 ) 和《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8 2510 )文件 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二、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单位 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 本通知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考核 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 2003 2305 )

2.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8 2510

2018 1 1 5

附件1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 2003 2305 )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 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1 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 ( 包括就业训练,下同 ) 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下同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社 2003 15 ) 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 合格人员,须颁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每本 5 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 ( 考核 ) 收费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职业技能鉴定 ( 考核 )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 ( 工种 ) 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鉴定耗费的不同划分为 A B C. 三类。具体工种分类见附表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 12 %,需于每次鉴定 ( 考核 ) 完毕后上交 省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 12 %,需于每次鉴定 ( 考核 ) 完毕后上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中心留 10 %,上交省中心 2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 管理,鉴定(考核)人员的资格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等。

五、根据国家关于启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需统一到 省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交纳的试卷费(含理论、技能)收费标准为: 30 份试卷以上每份 5 元; 30 份试卷以下,共收取 150 元。试卷费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列支,不得向考试者另外收取。

省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试卷费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试卷的印制、设备的更新检查测试等。

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试卷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 1996 29 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 购领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七、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拒绝下岗失业人员的参训 和鉴定要求,否则,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作为乱收费予以查处.各级价格、财政、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 OO 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价市字 1992 071 号)和《关于颁发<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市字 1992 101 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项目

等级


鉴定(考核)费(元/人次)

A类

B类

C类


5




初级(五级)

180

160

140

中级(四级)

210

180

160

高级(三级)

260

220

190

技师(二级)

320


高级技师(一级)

380


3.上述收 说明:

1.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的等级。

2.A类、B类、C类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和教学实验学时的不同耗费划分的工种类别。

费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含技能考试中消耗的原材料费用。所需原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另外计收,自带原材料的免收。



附表二

职业(工种)分类表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1

6-04-01-01

车工

A


2

6-04-01-02

铣工




3

6-04-01-04

磨工




4

6-04-01-05




5

6-04-01-07

组合机床操作工




6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7

6-04-02-01

铸造工




8

6-04-02-02

锻造工




9

6-04-02-05

焊工




10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11

6-04-04-01

冷作 金工




12

6-04-05-02

涂装工




13

6-05-02-01

装配钳工




14

6-05-02-02

工具钳工




15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




16

6-05-03-04

电机装配工




17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18

6-05-06-03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19

6-05-06-08

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




20

6-06-01-01

机修钳工




21

6-06-01-02

汽车修理工




22

6-06-01-02

摩托车维修工




23

6-06-02-03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24

6-07-01-02

锅炉设备安装工




25

6-07-06-01

变电设备安装工




26

6-07-06-05

维修电工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27

6-08-05-01

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A

28

6-15-03-01

手工木工



29

6-15-03-03

精细木工



30

6-21-01-02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 作工



31

6-23-06-01

防水工



32

6-23-07-01

装饰装修工



33

6-23-10-02

电气设备安装工



34

6-23-10-03

管工



35

6-24-05-01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36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37

4-03-02-01

西式烹调师



38

4-03-01-02

中式面点师



39

4-03-02-02

西式面点师



40

4-07-10-01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41

4-07-10-02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42

4-10-03-03

照相器材维修工



43

6-03-01-15

防腐蚀工

B

44

6-19-03-05

音响 调音员



45

6-23-01-03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46

6-23-02-01

砌筑工



47

6-23-03-01

混凝土工



48

6-23-04-01

钢筋工



49

6-23-05-01

架子工



50

6-24-01-01

汽车驾驶员



51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52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53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



54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类别

55

5-03-05-01

动物疫病 防治员

B

56

5-03-05-03

动物检疫检验员



57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58

4-01-04-01

鉴定估价师



59

4-01-99-02

中药 调剂员



60

4-02-01-05

冷藏工



61

4-03-03-01

调酒师



62

4-04-01-01

前厅服务员



63

4-04-01-02

客房服务员



64

4-07-10-04

钟表维修工



65

4-07-11-01

办公设备维修工



66

4-07-03-04

锅炉操作工



67

3-03-03-04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68

4-01-01-01

营业员

C

69

4-01-02-01

推销员



70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71

4-01-03-03

中药购销员



72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73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74

4-04-03-04

保健按摩师



75

4-07-01-02

职业指导员



76

4-07-02-01

牧业管理员



77

4-07-04-01

美容师



78

4-07-04-02

美发师



79

4-07-05-01

摄影师



80

4-07-06-01

眼镜 验光员



81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注:以上87个职业(工种)是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必须 持职业 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表中未列职业(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照此表进行核定。

附件 2

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08〕2510)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 〔2008〕 52 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对部分需要另文下达的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调整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省政府豫政 〔2008〕 52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应自省政府豫政 〔2008〕 52 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缴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 发财政 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停收和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一: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

项目

等级


鉴定(考核)费(元/人次)

A类

B类

C类

初级(五级)

160

145

125

中级(四级)

190

160

145

高级(三级)

235

220

170

技师(二级)

290

高级技师(一级)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