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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3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经办金融机构:

现将《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小微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及《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豫人社办〔2018〕79号)及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担保基金,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担保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担保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

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全市担保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是指我市各级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人社部门所属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和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的确定。由愿意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财政、人行、人社部门按照管理严格、程序简化、利率优惠、方便快捷、服务能力优、覆盖范围广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章 筹集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充实担保基金的投入,奠定担保基础,使担保基金与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相匹配,逐步建立担保激励和担保基金补偿机制。

    第五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筹集模式如下

1、各级政府财政筹集;

2、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

3、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

4、上级下拨的奖补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5、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级经办银行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基金账户),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记账、分别统计。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基金账户的统筹管理和运营,担保基金账户存储于市级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

    第九条  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担保贷款回收工作。当逾期担保贷款超过县(市)担保基金户余额时,超过部分应由县(市)财政据实负责偿还。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协作。每月核对账目,证相符,确保账目准确,基金安全。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负责统一调剂使用全市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作为担保贷款使用,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应按照政策执行、网点分布、风险防控、工作效率和利率优惠等指标合理分配担保基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代偿。对按照规定发放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由经办县(市、区)担保中心进行贷款逾期情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和中心主任签字盖章,经办(市级)银行出具《关于扣划创业贷款保证金的函》,报市中心复核后通知经办银行履行代偿手续。

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只对贷款本金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县(市、区)每批次逾期贷款比例超过贷款余额40%或当批次逾期五人次以上时,市担保中心将暂停该县(市、区)担保基金调剂使用,督导该县(市、区)查明逾期原因,全力开展贷款追偿,并及时上报派驻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区)担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审核、回收、追偿等工作。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