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就业〔
2014
〕
16
号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市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区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
2014
〕
14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
市区范围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于每年的
12
月
1
日前向市劳动就业局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公益性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情况。市劳动就业局收到申请后,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开发计划。
二、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为我市市区范围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一)、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
4555
”人员(女性满
45
周岁以上,男性满
55
周岁以上);
(二)、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
4050
”人员(女性满
40
周岁以上,男性满
50
周岁以上,下同);
(三)、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4050
”人员;
(四)、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
4050
”人员;
(五)、登记失业
1
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
4050
”人员;
(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
(一)市劳动就业局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人员。
(三)市劳动就业局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为拟招聘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政府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
2
、
5
、
8
、
11
月的
20
日开始至次月
5
日前向市劳动就业局申请补贴,由市劳动就业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确认后于
3
、
6
、
9
、
12
月
15
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六、
本通知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7
月
22
日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