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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20〕9号)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责任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10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结合新乡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一时间进行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助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即时认定,从速办理工伤认定工作。

二、第一时间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第一时间办理待遇审核,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三、第一时间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对认定工伤治疗出院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尽快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开展等级鉴定,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

四、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按照省厅要求,遇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认定的,要立即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报送具体信息,每天下午17时前报送当日情况,杜绝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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