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刘成龙
五、联系电话:0373-3026260
六、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一、受理条件: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依法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1.办学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
3.办学许可有效期内办学情况及年检情况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职建科按照新人社〔2024〕53号等文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