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2731
六、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符合上述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补记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标准详见附件。
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原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十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可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十二、申请材料: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十三、办理流程:
1.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3.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