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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社会保险费差额结算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参保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严格费率调整政策。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

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夯实参保缴费基数。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要加强部门协作,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加强对缴费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切实夯实缴费基数。

、受理条件:

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单位未如实申报或其他原因造成20244月前多缴或少缴申请差额结算的。

、申请材料:

(一)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

(二)缴费单位出具的工资凭证;

、办理流程:

携带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窗口103-106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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