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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三、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

七、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应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九、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12%的职业年金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受理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及时申报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十二、申请材料:

(一)《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上述材料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

(四)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介绍信》。

、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并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为退役军人合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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