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刘成龙
五、联系电话:0373-3026260
六、法定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一、受理条件: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依法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1.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变更事项承诺书;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设立标准》中涉及有关拟变更(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资质证明材料(具备变更项目和培训层次的师资、场地、设备、教学计划、教材等)。其中,增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应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材料;增设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项目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2.审查:职建科按照新人社〔2024〕53号等文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