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16号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四、联系人:杨习哲
五、联系电话:0373-3078623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8.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9. 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0. 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11. 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12. 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13. 死亡的。
十一、受理条件: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十二、申请材料:需填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并提供相关情况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及工亡人员家属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作为内部事项办理的,采取“经办(或其他部门推送至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