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16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四、联系人:杨习哲
五、联系电话:0373-3078623
六、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一)丧失享受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3.《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十一、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1.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2.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4.拒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5.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6.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7.拒绝治疗的;8.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9.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0.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11.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1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13.死亡的。
十二、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
十三、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家属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16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按照内部事项办理的,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生成对应事项的业务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