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参保单位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二、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商部门交换数据有疑义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3.《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五)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1. 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2. 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3. 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息使用率,在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反馈企业。
十一、受理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下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二、申请材料:
1.各类企业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
携带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窗口(103-106)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