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规定》,结合机构改革科室(单位)变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或者受局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修订《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在局网站公开。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局职能变化情况适时修改:
(一)局机关办公地址、网址、通讯地址等。
(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三)局领导简介、工作分工等。
(四)局直属单位性质和主要职责。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申请表等。
(六)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4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九)以局名义印发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十)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
(十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十二)重大决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十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十四)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
(十五)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通知。
(十六)新乡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十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结果。
(十八)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信息。
(十九)市直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拟聘用人员公告。
(二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材料及办案流程。
(二十一)劳动保障日常“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情况。
(二十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决算。
(二十三)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通讯地址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执行政策的文件,包括内部工作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全市性人社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人社工作全市性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三)工作情况通报。
1.局领导重要会议、活动讲话;
2.人社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信访、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五)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情况。
(六) 局属单位起草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制定过程中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
(七)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1. 局机关及直属机构 的负责人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直属机构的设立、裁撤、变更等情况;
2. 局系统年度表彰、评比计划,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评比结果在系统内公示;
3.各类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局属单位范围内公开:
(一)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安排及结果。
(三)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重大业务经费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局属各单位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不在第八条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获取,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经审查同意,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项,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的主要载体。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按公开内容做好网站内容发布工作。凡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要第一时间在该网站公开 。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规定等。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六条 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办公指南。有关服务窗口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便办事人员办事。
第十七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发文和在人社局官网、公告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拥有部门产生政府信息后,对照本规定和《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初步保密审查,并提出公开范围意见。
(二) 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局机关各科室提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公开范围;局属各单位提请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局分管领导审核公开范围。
(三)属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五)对所公开的信息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以上信息拥有部门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
第二十三条 已经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机构、程序及时限:
(一)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有服务事项的局属单位应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后,应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将答复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申请单位可按下列方式处理申请人申请:
通过出具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相关信息;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局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者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暂不收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落实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触犯法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