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十一、受理条件:
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法院宣告死亡的;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被执行的等。
十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申报表》;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法院宣告死亡的、服刑期间死亡或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被执行的,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其中户口在火葬区的,提供当地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离退休人员为前述少数民族人员的,可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可以证明民族类别的材料。
(五)其中户口不在火葬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葬区证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
(七)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十三、办理流程:
携带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窗口(103-106)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