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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
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发布日期: 2022-09-0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积极服务新办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为助力新办企业持续稳健发展,防范企业初创时期出现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制定了《新乡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力求简单明了,方便实用,供新办企业参考使用。

指引部分内容:

1. 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 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

不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每月工资标准,可以同时约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额外奖励,但不可以约定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

4. 旷一罚三,是否可行?

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旷工当天只能扣除当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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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查看附件《新乡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


          新乡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pdf